全球法規矩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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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地區 | 整體狀態 | CBD 狀態 | 醫療 | 家庭種植 | 旅客 | 跨境 | 法規複核 | 完整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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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大陸CN | 嚴格管制/禁止 嚴格管制,無一般成人或醫療零售市場 | 高度限制 嚴格限制,須按成分和產品類別判斷 | 中國大陸沒有供患者憑普通處方購買大麻花、含 THC 產品或消費型 CBD 的通行醫療大麻制度。個別獲批藥品或科研用途應按藥品審評、精神藥品及科研許可規則單獨判斷,不能據此推導出一般醫療使用合法。 | 個人家庭種植不屬於工業大麻許可範圍。即使種子、品種或宣傳材料聲稱“低 THC”,也不能替代所在地公安、農業及相關主管部門的許可要求。 | 外國遊客與境內居民適用同一套禁毒、海關和產品監管規則。境外處方、購買憑證或當地合法證明通常不能作為在中國大陸攜帶、使用相關產品的當然依據。 | 不要攜帶或郵寄大麻、THC、CBD 油、軟糖、電子煙油、膏霜等相關物品入境。官方領事提醒明確提示,含 THC 或 CBD 的產品可能涉及禁止入境及毒品犯罪風險;轉機、快遞和代購也不能視為例外。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丹麥DK | 嚴格管制/禁止 娛樂用途非法,2026年醫療大麻制度常設化 | 受監管 0.2% THC線與產品法規並行 | 2026年起醫療大麻處方框架常設化。醫生可在專業判斷下處方列入官方清單的產品,藥房以獲准中間產品配製終端產品。列入清單不保證當時有貨;患者仍須遵守處方、劑量、儲存、報銷和駕駛建議。 醫生沒有必須開具的義務,並會評估證據、既往治療、相互作用與不良反應;患者應把產品清單和個體處方決定分開理解。 | 成人沒有娛樂家庭種植權。工業或醫用種植、生產、加工和產品上市須獲得企業許可並接受品質監管;私人聲稱自用、少株或CBD品種不能替代許可。 | 遊客沒有合法成人商店,也不能把Christiania或公開交易視為默許。境外醫療處方能否攜藥或在丹麥使用需按受控藥品旅行規則核對,通常不能直接在當地購買專案產品。 | 從德國、荷蘭或其他國家帶入、郵寄和網購均涉及進口禁令。醫療患者旅行須攜帶合適證明並核對目的國;丹麥處方不授權把花或油帶到任何國家。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日本JP | CBD 條件流通/大麻嚴格管制 大麻嚴格管制,合規低 THC 產品有條件流通 | 高度限制 符合劑型殘留限值時有條件流通 | 法律改革為從大麻草製造、依法獲得藥品批准的產品進入醫療體系建立路徑,但這不等於開放大麻花處方或消費型“醫療大麻”。患者仍須通過日本藥品批准、處方與麻藥管理制度獲得具體藥品。 | 個人無證種植不合法。2025年3月實施的新栽培制度區分第一類與第二類栽培者,並對品種、目的、許可證及THC濃度設定要求;0.3%品種標準是許可栽培制度的一部分,不是家庭種植豁免。 | 遊客與居民適用同樣規則。外國處方、醫療大麻卡或產品在出發地合法,都不能自動證明可在日本持有或使用。 | 攜帶或郵寄CBD產品前,應確認產品劑型對應的日本Δ9-THC限值並獲得可靠批次資料。麻藥取締部提供進口前“非麻藥確認”諮詢,但該確認不是所有進口的強制手續,也不替代海關與其他產品法規。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比利時BE | 去刑事化 成人少量自用屬低檢控優先,仍然違法 | 受監管 藥品、食品與0.3% THC產品規則並存 | 比利時藥房只能依法供應獲認可藥品和藥房配製的CBD製劑。FAMHP說明,Sativex是目前實際銷售的含THC/CBD醫用大麻專科藥;其他大麻花不能僅憑醫生處方就在比利時藥房發放。處方、適應證和報銷條件分別適用。 CBD藥房製劑的合法性依處方、原料品質和THC限值等條件,並不使普通CBD商店產品獲得藥品地位。 | 1株只在成年人、本人使用、無加重情節和無公共秩序問題時進入低檢控優先,不是正式種植許可。多人同住不能當然按人數擴大,植株可見性、兒童接觸、產量和供應證據都會影響案件。 | 遊客適用同一刑法,但沒有合法購買管道。3克政策不保證不被扣押、不被記錄或不起訴;在公共場所公開攜帶、酒店違規或從鄰國帶入還會增加風險。 | 從荷蘭、德國、法國或盧森堡帶入仍涉及進口,不能引用比利時境內低檢控政策。含THC醫療製劑跨申根旅行通常需要實名申根證明;境外處方不會自動授權把大麻花帶入。 FAMHP明確不為其國內禁止供應的境外大麻花製劑核發入境申根證明,不能把“需要證明”理解為一定能申請獲准。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以色列IL | 醫療用途路徑 醫療用途受許可監管,成人自用仍屬行政違法 | 受監管 CBD及大麻衍生品依藥品與毒品法規監管 | 醫療大麻以衛生部許可和處方體系執行。患者通常需符合認可適應證及既往治療條件,由獲授權醫生在公共醫療服務內直接簽發,或由相關專科醫生提交申請。獲准後只能在授權藥房按許可/處方購買;許可有效期、劑型、THC/CBD類別和月用量均須遵守。 | 一般成人沒有為娛樂或自我治療而家庭種植的法定權利。商業種植、加工、研究、儲存或其他接觸大麻的活動須獲得Medical Cannabis Unit相應許可;患者許可證通常也不包括自行種植。 | 遊客不能憑境外醫療卡進入以色列授權藥房購買,也沒有成人商店。攜帶處方藥入境的一般個人藥品規則不能自動覆蓋大麻;應在出發前向以色列衛生部與海關獲得書面確認,不能只依原屬國處方。 | 進口、出口和商業運輸須獲得許可。普通旅行者不應攜帶大麻、含THC產品或醫療花入出境;即使產品在出發地合法或數量很少,也可能被扣押並觸發毒品、藥品與海關程序。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加拿大CA | 成人用途合法 成人合法,省區負責年齡、零售與使用細則 | 納入大麻零售監管 作為cannabis產品受監管 | 醫療用途仍有獨立聯邦制度。持有醫療文件並向持牌銷售者登記、向Health Canada登記個人/指定生產,或辦理僅持有登記者,可依法獲得相應供應;符合條件者公共醫療持有限額可在普通30克之外,最高為30日供應量或150克兩者較低者。 | 聯邦一般允許每戶最多4株,必須使用合法種子或幼苗;這是“每戶”而非每位成年人。省區和地方可進一步限制,魁北克與曼尼托巴等地的家庭種植規則需單獨核對,租約或共管物業也可能禁止。 | 國際遊客只要達到所在省區法定年齡,通常可在授權管道購買,但必須遵守當地使用地點、住宿和駕駛規則。遊客不能因沒有加拿大住址就改向無牌網站購買。 | 未取得有效許可或適用豁免,攜帶大麻或含CBD產品進出加拿大邊境違法。醫療用途、少量、自用或前往同樣合法的美國州,都不自動構成豁免。郵寄、陸路、航班及私人船隻同樣適用。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印尼ID | 嚴格管制/禁止 大麻列為第一類麻醉品 | 高度限制 不應按普通CBD市場理解 | 現行制度沒有面向一般患者的醫療大麻零售通道。第一類麻醉品的合法活動受到嚴格限制,研究討論、個案倡議或外國處方不等於可以自行獲得。 | 個人種植大麻不合法。植物、種子、收成、土地管理以及協助種植都可能進入麻醉品執法範圍。 | 遊客與居民一樣受印尼法律約束。不要攜帶花材、食品、煙彈、油劑、CBD產品或含cannabinoid的處方製劑入境,尤其不要依據出發國標籤判斷。 | 進口、出口、郵寄、託運和隨身攜帶均可能構成嚴重違法。機場、港口與國際快遞是重點執法場景,轉機也不應假定安全。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印度IN | 多層制度並存 聯邦禁毒法為主,邦級規則存在差異 | 高度限制 須按來源、成分與產品類別判斷 | NDPS 制度允許中央或邦政府為醫療與科學目的設定授權和監管,但這不是患者可自行購買或種植大麻的普遍許可。藥品還需符合藥品審批、處方和生產銷售規則。 |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種植 cannabis plant。是否為低 THC 品種、用於纖維或個人使用,不能替代中央及邦級許可;個別邦的工業大麻政策不構成全國例外。 | 遊客須同時遵守 NDPS Act 與所在邦規則。看到獲許可的 bhang 商店,不代表 ganja、charas、油劑、食品或霧化產品都合法,也不代表可以帶往另一個邦。 | 國際攜帶、郵寄和快遞還涉及 NDPS 進出口管制與海關規則。境外處方、CBD 標籤或當地合法購買證明,不能自動授權產品進入印度。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西班牙ES | 去刑事化 私人自用不當然犯罪,公共持有與使用可被重罰 | 受監管 依THC、用途與歐盟產品法規監管 | 西班牙已經建立標準化大麻製劑的正式醫療路徑。Royal Decree 903/2025規定由專科醫生在符合條件時處方,以AEMPS登記的標準化大麻製劑製作標準處方配方,並由依法設立的醫院藥房負責製作、發放及藥物治療追蹤。2026年AEMPS已開放並實際執行標準化大麻製劑公共登記,因此該制度已從法規文本進入實施階段,但它仍不是成人大麻花零售或普通藥房自由銷售。 | 私人、不對公眾可見且僅供個人使用的種植可能不觸發公共行政處罰或刑事罪,但沒有法定株數許可。可見於公共場所的種植可構成行政違法;規模、產量、裝置、組織與分發跡象可使案件進入刑事範圍。 | 遊客不能把“私人使用不犯罪”解釋為可合法購買。公共海灘、街道、車輛、車站和公共交通持有都有罰款風險;短期加入俱樂部也不等於獲得法定購買資格。 | 進口、出口、郵寄和從其他歐盟國家攜帶均不受私人空間原則保護。醫用患者須按西班牙和出發國的受控藥品旅行手續辦理,普通俱樂部產品不能跨境。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克羅埃西亞HR | 去刑事化 個人持有屬輕罪,供應和種植仍是刑事範圍 | 受監管 依THC、用途與產品法規監管 | 克羅埃西亞允許特定含THC或CBD藥品/製劑用於醫療,並通過醫生處方和藥房發放。適應證、產品名單、可供應劑型和處方期限受衛生與藥品制度限制,患者沒有一般自種權。 醫療產品獲准、醫生開方、藥房實際有貨和跨境可攜帶是四個獨立問題,任何一項成立都不代表其餘自動成立。 | 家庭種植違法,即使只供自己使用也可能進入生產罪。工業大麻須符合農業、品種和THC規則;少株、私人地點或醫療需求不構成自動例外。 | 遊客同樣沒有合法購買或持有額度。自用被列為輕罪不保證只口頭警告;警方可扣押、罰款或拘留,酒店、海灘和節慶還有場所規定。 | 從斯洛維尼亞、義大利、匈牙利、塞爾維亞等地攜帶、郵寄或網購進口不受自用輕罪保護,可能觸發更嚴重跨境罪。處方患者須辦理申根或其他受控藥品文件。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希臘GR | 嚴格管制/禁止 個人使用仍違法,偶發案件可由法院免罰 | 受監管 依THC、用途與產品法規監管 | 希臘已建立成品醫療大麻的生產、處方和藥房供應框架,具體產品、適應證、處方醫師和供應狀況由EOF及衛生制度管理。醫療制度不等於患者自種或持境外處方直接購買。 合法醫療鏈條要求產品進入希臘獲准供應體系並由合資格醫師處方、藥房交付;患者證言或境外診斷不能替代產品資格。 | 大麻種植可在極有限情形被法院歸為個人使用罪,但這不是家庭種植權或株數豁免。目的、株數、成熟程度、裝置、預期產量和收穫去向都會影響是否被視為自用或生產供應。 | 遊客沒有合法購買量,也不能要求法院預先保證偶發免罰。酒店、海灘、考古景區和公共場所的吸菸、秩序與物業規則會增加風險;境外醫療文件也須事前核對。 | 個人使用條款不授權攜帶入出境、郵寄或網購進口。處方患者應向希臘主管機關和目的國確認受控藥品旅行文件、原包裝和允許數量。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法國FR | 嚴格管制/禁止 成人娛樂使用違法,少量可適用定額罰款 | 受監管 依THC、用途和產品類別監管 | 法國醫療大麻一般制度仍在從試驗向正式框架過渡。新患者納入試驗早已停止;對原試驗中仍接受治療的患者,主管機關在2026年繼續維持過渡安排。衛生部門與ANSM的2026資料說明,為避免治療中斷,現有安排將在HAS釋出評估意見後繼續延長3個月,在此之前並不等於已經向一般患者開放常規全國處方市場。 | 個人種植不合法,不因自用、少量、低THC種子或不出售而自動豁免。工業hemp生產須使用符合歐盟與法國規則的品種和用途,並不授權家庭種植花穗供消費。 | 遊客適用與居民相同的刑事和行政處理。酒店、民宿或私人住宅並不使購買和持有合法;境外醫療卡也不能自動進入法國的過渡醫療專案。 | 大麻和含受控成分產品的進口、出口及郵寄受海關和毒品法規限制。申根區內部沒有固定邊檢也不等於可合法攜帶;處方控制藥物須另行辦理醫療旅行文件。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波蘭PL | 嚴格管制/禁止 持有違法,極少量自用案件可酌情終止 | 受監管 工業大麻、食品與藥品規則並存 | 醫生可在臨床判斷下開具醫療大麻電子處方,藥房使用獲准藥用原料配製或發放。處方管理近年來加強,通常需核對既往處方和就診資料;患者只可持有與合法治療和購買記錄相符的產品。 遠端開方與處方監測要求可能調整,實際就診前應核對衛生部與處方系統的最新身份驗證、病歷審查和複診條件。 | 個人無家庭種植權。高THC大麻種植和收穫受刑法管制;研究機構或藥品相關種植須獲許可。種子交易、工業大麻或醫療處方都不會自動授權患者種植。 共同為患者種植或聲稱非營利也不在現行個人醫療路徑內。 | 遊客沒有少量豁免,也不能預期第62a條必然適用。境外處方能否在波蘭使用、購買或攜藥須按波蘭電子處方與申根受控藥品規則核對。 | 從德國、捷克或其他國家攜帶、郵寄和網購進口均涉及更嚴重的跨境規定。醫療患者須準備申根證明、處方、原包裝與購買文件,並確認波蘭及目的國要求。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芬蘭FI | 嚴格管制/禁止 使用與持有均違法,醫療僅限獲准藥品 | 受監管 依藥品、食品與THC規則監管 | 醫療主要限於經批准的大麻素藥品和Fimea管理的特別許可路徑。醫生須依適應證與藥品規則處方,藥房按批准或許可供應;境外醫療卡、普通CBD店產品或自種花不能替代芬蘭處方。 特別許可通常由醫療專業人員和藥房圍繞指定產品辦理;患者不能把許可理解為同類大麻製品的通用通行證。 | 為獲得受控大麻而種植可構成生產毒品,私人住所和少株不產生例外。工業大麻或合法種子需符合品種、THC、農業與用途要求,不能用其名義收穫致幻花穗。 | 遊客適用同樣規則,沒有合法購買量或“只罰一次”保證。外國合法購買和境外處方不會自動在芬蘭有效;酒店、節慶、車輛及公共空間還可能引發額外場所問題。 | 進口、出口、郵寄及網購收貨均受毒品和海關法管制。受控處方藥旅行應辦理申根證明或主管機關文件,並核對數量、原包裝與目的國要求。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保加利亞BG | 嚴格管制/禁止 娛樂與醫療花均未開放,持有管制嚴格 | 受監管 依THC、用途與產品法規監管 | 保加利亞沒有廣泛的醫療大麻花專案。個別含大麻素藥品若具有歐盟/國內上市許可,可按適應證和處方使用;產品未在市場供應或不符合處方條件時,患者不能自行進口替代。 保加利亞沒有面向一般患者的醫用大麻花零售制度;只有具體獲准藥品及合法處方鏈條可作為醫療依據。 | 家庭種植高THC大麻違法,無株數豁免。工業大麻栽培需農業許可並使用合格品種,只能用於批准用途;許可證不能覆蓋花穗供吸食或個人提取。 工業大麻許可面向受監管農業活動,並不賦予家庭種植、收穫花穗或自制提取物的權利。 | 遊客沒有少量寬容保證。酒店、海灘、音樂節、車輛和邊境地區被發現均可能進入刑事程序;外國醫療卡及合法購買收據不自動有效。 | 進出口、郵寄、快遞及網購受毒品與海關法嚴格管理。處方藥旅行必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確認文件和產品資格,不能只依申根或歐盟自由流通。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南非ZA | 有限私人用途 成人私人使用與種植受保護,商業交易仍禁止 | 受監管 依藥品、食品、THC與產品用途監管 | 醫療大麻及含大麻藥品由SAHPRA和藥品法律管理,患者獲得、處方、產品註冊或第21條特別准入與成人私人權利不同。私人種植產品沒有藥品品質保證,也不等於可向患者銷售或作未經批准的治療宣傳。 | 成年人可為私人目的在私人環境種植,但最終數量上限仍待正式法規完成並生效。2026年徵求意見稿提出的數值只是政策建議;種植地點、共同居住者、兒童接觸、儲存和是否用於交易仍是重要判斷因素。 | 法院的隱私權邏輯並未建立遊客商店。遊客沒有合法商業購買管道,也不應把住宿空間自動視為可種植或公開使用的私人地點;酒店、租約、場所規則和警方對供應來源的判斷仍適用。 | 私人使用保護不授權進口、出口、郵寄或攜帶過境。商業醫用出口與工業活動須獲得許可;普通個人即使從同樣允許私人使用的國家出發,也不能依南非私人權利跨境攜帶。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美國US | 多層制度並存 州級制度並存;特定醫療大麻進入Schedule III,其餘仍多屬Schedule I | 多層制度並存 Hemp、FDA產品法與州法共同監管 | 2026年4月的聯邦最終規則已經改變部分醫療大麻的法律位置:FDA批准含marijuana藥品,以及受州醫療大麻許可證覆蓋的marijuana,可適用Schedule III框架,並涉及DEA註冊等要求。但這不是把所有州售產品都變成FDA批准藥品,也不是把所有大麻從Schedule I移除;不在規則覆蓋範圍內的marijuana仍受Schedule I管制。 | 是否允許、株數、成熟株比例、登記與安全要求完全取決於州及地方規則。即使州法允許家庭種植,聯邦土地、公共住宅、租約或地方分割槽仍可能禁止。 | 非居民能否購買成人產品、接受外州醫療卡及可持有數量由州決定。國家公園、國家森林等聯邦土地仍適用聯邦禁令;不要因入口位於合法州就攜帶進入。 | 國際攜帶受美國聯邦海關與毒品法律管轄;跨州也會進入聯邦商業與運輸風險範圍。TSA安檢以航空安全為主,但發現疑似違法物品可移交執法機關,不能把機場安檢規則當作攜帶許可。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英國GB | 醫療用途路徑 成人使用違法,特定醫用產品可處方 | 受監管 依受控成分、產品類別與Novel Food規則 | 未獲得一般上市許可的醫用大麻產品通常只能由General Medical Council專科名冊上的醫生啟動處方,並在個案認為其他治療不合適時考慮。少數獲批藥物用於特定適應證;NHS處方範圍仍較有限。 私人專科處方也必須經過合法藥品供應鏈,由註冊藥房調配;線上問診廣告、會員資格或境外處方不能代替專科臨床決定。 | 種植任何Cannabis屬植物原則上都需要Home Office許可。工業大麻許可面向合資格經營者並限定品種、用途和植物部位,不構成個人家庭種植或自用例外。 許可種植工業大麻通常聚焦纖維與種子等批准用途,花穗和葉片的處置受限制,不能把低THC種子銷售理解為收穫許可。 | 遊客受同樣Class B規則約束。國外處方、醫療卡或當地合法購買證明不會自動允許在英國持有;需要治療時應事先核對個人藥物進口要求和英國可用替代品。 英格蘭和威爾士、蘇格蘭及北愛爾蘭的檢控與程序可能存在差異,但任何地區都沒有面向遊客的成人合法零售制度。 | cannabis、受控THC產品及不符合豁免條件的CBD產品受進口出口管制。國際郵寄、網購和行李攜帶均可能需要許可;賣家承諾“可寄英國”不能證明合法。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香港HK | 嚴格管制/禁止 大麻與CBD均屬危險藥物 | 禁止 CBD屬於危險藥物 | 香港沒有一般患者可自行購買或攜帶的醫療大麻制度。任何含受管制成分的藥物或製劑都必須符合危險藥物、藥劑與進出口許可要求,外國處方不能自動產生攜帶資格。 | 個人種植大麻不屬於合法範圍。種子、植物、栽培行為及相關供應鏈均可能受到刑事管制。 | 遊客與居民適用同一嚴格管制。海外合法購買、外國處方或產品寫零THC都不能自動形成豁免。 | 未經許可不得把大麻、THC或CBD產品帶入、帶出或經香港轉運。2026年香港海關已有轉機旅客因行李內大麻花被捕的公開案件;託運行李、隨身行李、郵寄與快遞都受管制。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挪威NO | 嚴格管制/禁止 娛樂用途非法,少量案件仍可處罰 | 受監管 CBD通常按藥品與THC規則監管 | 挪威可使用部分獲準大麻素藥品;未獲準產品可能由醫生申請批准豁免或按特殊處方路徑進口。治療責任、適應證、劑量、藥房供應和報銷均獨立判斷,患者沒有一般自種權。 藥物獲准上市、醫生可處方、個案進口許可與公共報銷是不同層次;其中任何一項成立,都不能推導出患者可自行購買花材或委託他人攜帶。 | 為獲得大麻而家庭種植違法,沒有株數豁免。工業大麻種植與品種也受嚴格許可和麻醉品分類約束;私人地點或自用目的最多只影響嚴重程度。 | 遊客沒有合法購買管道或少量豁免。外國醫療卡和鄰國合法來源不自動有效;在酒店、郵輪、露營地或車輛持有仍可能被查處。 警察與檢察機關針對依賴者的健康導向指引,不等同於遊客可主張的豁免;短期停留者仍應按完全禁止理解。 | 進口、出口、郵寄和網購收貨涉及海關與毒品法規。醫療患者須提前核對受控藥品證明、醫師文件、原包裝和可攜數量,不能僅憑處方照片。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泰國TH | 醫療用途路徑 花穗銷售限醫療用途,處方制 | 受監管 依提取物、THC、用途與產品類別監管 | 花穗銷售轉向醫療用途,由醫生、泰醫、牙醫等公告認可的專業人員按適應情況開具處方,供應通常限30日。獲准製劑、傳統藥與花穗的監管路徑可能不同,不能用一張處方涵蓋所有產品。 | 種植與商業供應涉及許可、GACP品質、來源追蹤及地方要求。個人擁有植物不等於可以無證銷售花穗;用於商業供應的來源和記錄受到更嚴格管理。 | 外國遊客若需要大麻花穗,也應接受泰國獲授權專業人員評估並獲得符合當地格式的處方。外國醫療卡或商店口頭說明不能替代泰國規則。 | 泰國FDA明確提示,不得把含大麻或hemp的食品、草藥產品及相關化妝品作為一般個人用品帶入。帶出泰國還要同時滿足目的地和航空轉運地法律,境內獲得不等於可跨境。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紐西蘭NZ | 醫療用途路徑 成人使用違法,醫用處方制度已建立 | 處方/藥品路徑 處方藥與品質標準監管 | 達到最低品質標準(MQS)的產品或獲批藥品,可由合資格處方者按具體產品開具。MQS驗證主要確認品質與一致性,不代表安全性或療效已經像獲批藥品一樣完整評估;部分未驗證CBD僅可由醫生安排直接進口。 | 一般成人和醫療患者仍沒有為獲得高THC大麻而家庭種植的權利。2026年新hemp規則是另一套制度:符合THC不超過乾重1%等條件的hemp在特定用途下可免舊許可證,但擬種植者須向紐西蘭警方和初級產業部(MPI)通知,並遵守相應條件;進出口hemp仍需許可證。 | 外國遊客不可在當地娛樂購買。攜帶處方控制藥物入境通常須申報、證明合法供應並限個人治療所需的一月用量;來自美國的非FDA批准植物性醫用大麻尤其不能僅憑州醫療卡帶入。 | 醫用大麻跨境繼續按受控藥物規則處理。進入紐西蘭時,旅客須持有效處方或醫生信、申報、保持原包裝;CBD產品通常最多可攜3個月個人治療用量,其他醫用大麻產品最多1個月。個人通過海外網站直接訂購醫用大麻寄送入境仍不合法。2026年hemp國內許可改革也沒有取消hemp進出口許可證要求。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馬來西亞MY | 嚴格管制/禁止 嚴格管制,醫療產品須依法註冊 | 高度限制 CBD依產品類別與藥品法規管理 | 法律框架允許符合危險藥物、毒藥、藥品註冊和醫療供應條件的產品,但患者不能自行購買未註冊產品。是否存在當前已註冊產品應通過NPRA產品資料庫即時確認。 | 公眾及私人公司不得自行種植。衛生部長可在嚴格條件下授權公職人員為研究、教育、實驗或醫療目的種植,但這不是個人申請家庭種植的管道。 | 遊客不要攜帶大麻花、CBD油、軟糖、煙彈、護膚品或含cannabinoid藥物入境。外國處方或產品在其他國家合法銷售不能自動替代馬來西亞許可。 | cannabis、extract或tincture進口需要危險藥物授權及毒藥相關牌照,醫療產品還涉及註冊。郵寄、快遞、託運和隨身攜帶都屬於需要核對的輸入方式。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馬爾他MT | 有限私人用途 成人有限持有、自種與非營利協會供應 | 受監管 低THC產品仍按類別監管 | 醫用大麻屬於另一套藥品制度,由醫生、藥房和藥品主管機關管理。成人個人使用改革不改變處方資格、產品品質或醫療進口要求;協會產品不是獲批藥品,也不能以會員身份替代醫療診療。 | 每個住所可種最多4株,而不是每位成年人4株;植物不得從街道或其他公共空間看見。居家儲存上限針對乾燥產品,種植地點、租約、物業規則和兒童無法接觸等責任仍需同時考慮。 | 遊客不得成為大麻減害協會會員,ARUC要求出示馬爾他政府簽發的身份證或居留卡作為居住證明。遊客也不能因公共持有7克的規則而合法購買;該數字限制持有後果,不創造供應來源。 | 馬爾他的持有、自種與協會規則僅適用於境內,不授權通過機場、港口、郵政或網上訂單進出口。歐盟內旅行也不能把協會產品帶離馬爾他;處方藥需按兩國受控藥品手續辦理。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捷克CZ | 有限私人用途 21歲以上有限持有與自種,無成人零售市場 | 受監管 依THC、用途及歐盟產品法規監管 | 捷克醫用大麻通過電子處方和藥房體系供應,患者須由有資格的醫生依據適應證與專業權限開具。醫用處方、報銷和產品劑量有專門規則;個人自種的收穫物不能自動作為藥房藥品,也不能憑境外處方自由購買。 | 21歲以上可為本人使用,在其擁有或具有其他合法關係的不動產上種植和處理最多3株。4至5株通常為行政違法,6株以上可進入刑事範圍;植株、乾燥成品持有量和對外供應是分別判斷的風險。 | 法律免罰條款以年滿21歲自然人為核心,但遊客仍沒有合法零售管道。酒店或短租不等於適合種植的合法場所,房東、物業和場所規則仍適用;購買、公開使用和轉讓不能由持有限額推導為合法。 | 25克公共持有限額只適用於捷克境內持有,不是海關額度。從德國、奧地利、波蘭或斯洛伐克帶入帶出、郵寄或網購進口仍涉及跨境毒品規則;醫用旅行應辦理相應申根受控藥品證明。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荷蘭NL | 容忍政策 法律上禁止,coffeeshop銷售與少量持有受容忍政策管理 | 受監管 依THC、食品與藥品法規監管 | 醫用大麻通過醫生處方和藥房管道供應,由Medicinal Cannabis Office監管生產與品質。coffeeshop產品不屬於標準化藥用產品,購買收據也不能替代處方。 | 家庭種植仍然違法。對成年人最多5株,警方發現時通常沒收,在沒有專業裝置等加重情形下可能不追訴;超過5株或使用燈具、通風、灌溉等專業化設定會提高刑事風險。 | 是否允許非居民進入coffeeshop由市鎮執行居民標準,阿姆斯特丹等地政策與邊境城市可能不同。能進入店內也只允許當地購買和持有,不代表可以帶回酒店任意吸食或攜帶出境。 | 任何大麻的進口和出口均不在容忍政策內。從比利時或德國進入、帶離荷蘭、國際列車、機場或郵寄都可能構成犯罪;5克容忍量不能跨越國境。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菲律賓PH | 嚴格管制/禁止 娛樂用途違法 | 高度限制 不能按普通保健品自由流通理解 | 截至2026-08-31,菲律賓仍在討論擬議醫療大麻法律框架,DDB在2026年4月的正式會議仍把它表述為proposed legal framework。討論、委員會審議或承認潛在醫療價值都不等於一般醫療大麻市場已經開放;現有製劑仍須符合DDB、PDEA、FDA及RA 9165相關管制。 | 個人種植仍屬受管制行為。所謂自用、少量、醫療目的或偏遠地區種植都不當然構成合法例外。 | 遊客適用菲律賓國內法。不要攜帶花材、軟糖、煙彈、CBD油或其他大麻衍生產品入境;海外合法購買與外國醫療卡不能自動使用。 | 進口、出口、郵寄與攜帶大麻產品均可能涉及危險藥物與海關規定。轉機、託運行李或快遞不應被視為規避方式。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奧地利AT | 嚴格管制/禁止 個人持有仍違法,輕微案件優先健康處置 | 受監管 依THC與食品、藥品、菸草規則監管 | 奧地利允許部分獲準大麻素藥品和醫生處方的藥房製劑,但不是大麻花醫療零售市場。治療選擇、適應證、處方和報銷由藥品及醫療制度判斷;患者不能憑症狀或境外醫療卡自行購買和種植。 常見合法路徑集中在獲准大麻素藥品或含活性成分的藥房製劑,不能據此推導出醫生可開具普通大麻花。 | 不能把銷售種子、觀賞幼株或低THC品種理解為可收穫致幻大麻。若種植目的或實際行為涉及獲得受控THC花穗、加工或供應,可能構成生產毒品;家庭自用沒有明確株數豁免。 | 遊客與居民同樣沒有合法持有量。德國邊境開放或鄰國改革不會在奧地利延伸;輕微案件的健康處置依個人事實與程序,不是遊客可預期的免罰承諾。 | 進口、出口和過境均受禁毒法管制。奧地利曾在德國改革後加強邊境與藥駕檢查;無論鐵路、公路、航班或郵寄,不能攜帶鄰國合法購買的產品入境。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愛沙尼亞EE | 嚴格管制/禁止 少量自用持有屬輕罪,更大量進入刑事範圍 | 受監管 依THC、用途與產品法規監管 | 醫療大麻沒有普通花店或廣泛患者種植制度。患者通常只能使用在愛沙尼亞/歐盟獲准的含大麻素藥品,或由醫生為未獲準產品申請特別許可,再經藥房供應。 若擬使用未獲準產品,應由本地醫生和藥品主管機關完成具體患者、具體產品的許可流程;境外處方本身不會自動完成這一程序。 | 家庭種植違法,沒有個人株數豁免。植株數量、成熟階段、裝置、預期產量和分配計劃影響罪責;工業大麻須符合品種、THC、農業和用途規範。 | 遊客同樣可能因任何數量被扣押並處罰。10劑量標準是區分輕罪與刑事案件的技術線,不是旅客攜帶許可;公共活動和住宿規則另行適用。 | 進口、出口、郵寄和網購收貨可能構成刑事問題。醫療患者須準備申根證明、處方、原包裝及主管機關批准,不能依境外合法銷售推斷可入境。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愛爾蘭IE | 嚴格管制/禁止 娛樂用途非法,首次簡單持有可考慮成人警告 | 受監管 CBD依THC、食品與藥品規則判斷 | Medical Cannabis Access Programme主要服務三類在常規治療失敗後的患者:多發性硬化相關痙攣、化療相關頑固噁心嘔吐、嚴重治療抵抗型癲癇。由相關專科顧問負責,產品須列入專案;另可申請部長個別許可,二者都不是普通GP隨意開花。 2026年政府已啟動對醫療使用准入的審查,但審查本身不改變當期資格或產品清單。 | 個人家庭種植違法,沒有自用株數或醫療患者例外。種子、工業大麻和研究/商業生產分別受許可規則約束,私人收穫供本人使用仍可能構成種植和持有犯罪。 | 遊客沒有成人購買或少量豁免,也不能要求警方給予成人警告。境外醫療卡或處方不自動授權在愛爾蘭購買;攜藥入境前須核對衛生部、HPRA、海關及航空規定。 | 進口、出口、郵寄和網購受《Misuse of Drugs Acts》與海關管理。醫療專案產品跨境仍需證明和許可;英國北愛爾蘭與愛爾蘭共和國法律不同,陸路無固定邊檢不代表合法。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新加坡SG | 嚴格管制/禁止 A級受控毒品,嚴格禁止 | 禁止 Hemp 與 CBD 產品受嚴格管制 | 新加坡不承認“天然”或未經驗證的大麻原料為一般醫療產品。少數基於大麻素的藥品只有在療效、安全性和品質經過嚴格評估並獲得批准後,才可能由醫療專業人員在受控條件下使用。 | 未經授權種植任何大麻植物均違法;居家少量、觀賞用途或低 THC 品種不構成一般豁免。 | 遊客同樣受新加坡法律約束。不要把在其他國家合法購買的花、食品、油劑、霧化產品或外用產品帶入新加坡;轉機旅客也應事先核對行李和藥品。 | HSA 2026旅客藥品指引明確列出:含cannabis或cannabis extracts的藥品屬於個人進口禁止項目,不能以普通處方藥申請流程帶入。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瑞士CH | 試點制度 一般非醫用禁售,授權城市開展研究試點 | 受監管 低於1% THC不屬麻醉品,但受產品法監管 | 自2022年8月1日起,醫生開具醫用大麻不再需要逐案向FOPH申請例外許可;治療責任由醫生承擔。種植、加工、製造和貿易仍由Swissmedic許可監管。制度變化不意味著醫保自動報銷,強制醫保目前通常僅在個案條件下承擔費用。 | 含至少1% THC的大麻並無一般家庭種植權;為個人使用種植也不能由10克持有規則推導為合法。低於1% THC的品種脫離麻醉品法後,仍須遵守農業、產品、鄰里及用途相關法規。 | 遊客不能加入僅面向特定居住地、符合研究條件並完成知情同意的試點來臨時購買。即使持有少於10克不構成刑事犯罪,也不等於來源合法、允許消費或可在酒店和公共空間使用。 | 低量持有規則和城市試點都不授權進出口。含大麻藥品的旅行須按受控藥品證明、數量和目的國規則辦理;普通試點產品、高THC花或網上郵寄不能帶過邊境。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瑞典SE | 嚴格管制/禁止 娛樂用途嚴格禁止,THC受麻醉品刑法管制 | 受監管 CBD可能按藥品監管,THC屬麻醉品 | 瑞典市場有經批准的大麻素藥品,例如含CBD的Epidyolex和含THC/CBD的Sativex,適應證與專科處方要求由藥品批准決定。個別未獲準產品可能需特殊許可;患者不能自行以CBD油或大麻花替代。 特別許可通常由處方醫生與藥房針對特定患者和產品提出,既不是個人進口許可,也不會擴大到同成分的網購商品。 | 種植含受控THC的大麻可能構成生產麻醉品,無個人株數豁免。種子、工業大麻或植物外觀不能單獨決定結果;品種資格、種植目的、THC和許可均需核對。 | 遊客適用同樣嚴格規則,沒有“首次警告”保證。外國合法購買、醫療卡或低量不自動有效;住宿、音樂節、車輛和公共空間均可能執法。 | 攜帶、郵寄或網購進口大麻涉及更嚴重的海關與毒品規則。受控處方藥旅行需要申根證明或主管機關文件;一般CBD商品也須確認成分及藥品地位。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義大利IT | 去刑事化 個人使用持有通常屬行政違法,供應仍是刑事犯罪 | 高度限制 hemp花穗及衍生物受2025禁令嚴格限制 | 醫生自2006年起可處方以dronabinol或植物來源大麻物質配製的magistral preparations,由藥房按處方製作。能否由地區衛生系統報銷、適應證與具體供應會因國家和大區規則而異。 | 不存在一般家庭種植許可。憲法法院與最高法院判例對極小規模、明顯只供個人使用且採用簡易方式的案件形成狹窄判斷空間,但不是法定株數豁免;專業裝置、數量、產量或供應跡象仍可能構成犯罪。 | 遊客同樣適用行政與刑事區分。cannabis light商店、自動售貨機或舊攻略不能證明2025年後商品仍可合法購買;境外醫療處方也應先核對義大利藥品攜帶手續。 | 進口、出口、郵寄與跨境攜帶受毒品、藥品和海關制度管理。個人使用的行政處理不等於允許帶過國境;含CBD或hemp花穗衍生物也受2025年新禁令影響。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葡萄牙PT | 去刑事化 個人使用去刑事化,但沒有成人合法市場 | 受監管 依產品用途、THC與歐盟規則監管 | 《Lei 33/2018》及《Decreto-Lei 8/2019》建立醫用大麻制度。醫生在常規治療效果不足或產生相關不良反應時可開具處方;患者通過藥房獲得獲准製劑或物質。種植、製造、批發、進口和出口須由INFARMED許可,患者處方不等於個人種植許可。 | 個人種植沒有被2001年去刑事化制度變成合法行為。即使只供自己使用,栽培仍可能依專門刑事條款處理;不要把持有案件的行政處理方式套用於種子、植株或家庭種植。 | 遊客適用同一法律,但去刑事化不是購買許可,也不保證只被口頭警告。警方可以扣押並啟動行政程序;酒店、海灘、街道和活動場所還有吸菸、治安及物業規則。 | 葡萄牙的個人使用制度只處理境內特定行為,不授權國際攜帶、郵寄或網購進口。申根區內旅行也不消除毒品和藥品規則;攜帶處方藥應事先核對目的國及葡萄牙主管機關要求。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臺灣TW | 嚴格管制/禁止 大麻為第二級毒品 | 受監管 CBD非當然屬於毒品,但產品用途受嚴格分類監管 | 臺灣沒有一般醫療大麻制度。單一CBD成分藥品在符合條件時可由醫師評估並申請專案進口;含受管制THC的製劑涉及更嚴格的管制藥品與特定藥物程序。 | 個人種植大麻不合法。種子、植物、栽培、收成與供他人使用可能分別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規定。 | 旅客不要攜帶大麻、THC或未經許可的CBD產品入境。外國處方、醫療卡、合法購買證明或產品寫hemp-derived都不能自動替代臺灣許可。 | 進口、出口、郵寄、快遞與隨身攜帶會同時涉及毒品、管制藥品、藥事、食品及海關規定。CBD藥品應在寄送或旅行前獲得食藥署批准。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德國DE | 成人用途合法 成年人有限持有、家庭種植與非商業協會模式 | 受監管 依THC、用途與歐盟產品法規監管 | 醫療大麻繼續可由醫生依法處方。改革後醫療大麻不再按麻醉藥品特殊處方處理,而作為處方藥監管;藥品品質、藥房供應、醫保報銷和駕駛判斷仍適用獨立規則。 | 年滿18歲且在德國擁有至少6個月住所或通常居所者,可在該住所或通常居所為個人使用種植最多3株,並須防止兒童、青少年及第三人接觸。收穫物不得銷售或隨意贈送;租賃、建築與鄰里規則仍可能影響實際種植。 | 遊客即使年滿18歲也沒有普通合法商店可購買;種植協會要求至少6個月德國住所或通常居所。街頭、社交媒體或所謂遊客店供應不屬於法律建立的合法管道。 | 德國海關明確指出,大麻的進口、出口和過境仍被禁止並可處罰,包括從荷蘭、捷克等鄰國帶入,也不能因在德國持有25克合法就跨境。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澳洲AU | 醫療用途路徑 醫用可依法處方,非醫療規則由州領地決定 | 處方/藥品路徑 主要作為治療用品監管 | 少數醫用大麻藥品已列入ARTG;多數產品通過SAS或AP提供。TGA允許獲得不代表產品已全面評估品質、安全性和療效,處方者還須遵守州領地藥物及專業執業規則。 | 多數州和領地不允許個人為娛樂用途種植。ACT現行規則允許年滿18歲者在其住所最多種植2株,每戶最多4株;但不得采用水培或人工栽培方式,植株不得讓公眾接觸,也不得出售、分享或贈送。聯邦法律仍可能適用,因此不能把ACT規則描述成全國合法家庭種植權。 | ACT現行公開說明使用“年滿18歲且人在ACT”的表述,並非以ACT居民身份作為文字條件;但這並不建立遊客購買管道,也不改變聯邦法。前往澳洲其他州或領地後,ACT的50克/150克與2株/4株規則不會隨人延伸。境外醫療處方、州際攜帶與國際入境仍需分別核對聯邦與所在地規定。 | 澳洲邊境部隊警告,未經事先許可進口含cannabis或CBD油的產品可能被扣押並遭追訴。旅客藥品豁免有嚴格條件,不應把海外網購、郵寄或普通保健品視為自動允許。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盧森堡LU | 有限私人用途 成人每戶可種4株並在私人空間使用 | 受監管 依THC、用途與歐盟產品法規判斷 | 盧森堡另有醫用大麻專案,患者須符合醫療條件並由獲授權醫生開具,再通過指定藥房或醫院管道獲得。私人種植產品不等同標準化藥品,也不能憑家庭種植權替代處方、隨訪或受控藥品旅行文件。 | 年滿18歲者所在家庭可從種子種植最多4株,地點必須是住所或通常居所,且植株不得從公共區域看見。上限按家庭而非按成年人數累加;收穫物只供私人空間本人使用,不得出售或分發。 | 短期遊客通常沒有在住所或通常居所長期種植的現實條件,也沒有合法商業購買管道。公共持有最多3克仍是違法,只是處罰機制較輕;從鄰國帶入或在街頭購買不能因此合法。 | 家庭種植制度不允許進口成品或把收穫物出口。即使從鄰近德國、比利時、法國或荷蘭出發,申根無固定邊檢也不等於攜帶合法;醫療患者應提前辦理受控藥品旅行證明。 | 查看完整資料 → | |
| 韓國KR | 嚴格管制/禁止 嚴格管制,醫療用途極有限 | 高度限制 CBD亦受嚴格管制 | 韓國只在嚴格條件下允許特定大麻成分藥品用於醫療。適用範圍取決於藥品、疾病、醫師文件與主管機關批准;花材、家庭製劑、一般CBD油和外國醫療卡並不等同獲准藥品。 | 個人種植大麻不屬於合法範圍。纖維或研究用途亦受許可與指定處理者制度管理,不能從產業特區或傳統hemp用途推導出家庭種植權。 | 遊客適用韓國國內管制。不要攜帶CBD油、軟糖、煙彈、護膚品、助眠產品或hemp衍生品入境;外國處方和出發國合法銷售不會自動產生豁免。 | 大麻與CBD的進口、出口、郵寄、快遞和隨身攜帶均受嚴格管理。確有醫療需求時應在出發前完成審批,而不是抵境時再憑處方解釋。 | 查看完整資料 → |
沒有符合條件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