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洲大麻與 CBD 法規
集中查看十個中文使用者常查的亞洲地區。各地對大麻、醫療用途與 CBD 的處理差異很大,頁面分別保留來源、內容更新時間與法規複核日期。
本頁沿用各地原始法規資料與複核日期;翻譯更新不是新的法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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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國家與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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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大麻嚴格管制,合規低 THC 產品有條件流通日本自2024年12月12日起,把大麻等的非法施用納入《麻藥及精神藥品取締法》的禁止與處罰範圍。大麻花、樹脂以及超過法定Δ9-THC殘留限值的產品,不屬於一般消費合法範圍;符合劑型殘留限值並滿足其他產品法規的CBD/CBG相關產品可有條件流通。2026年6月1日起,CBN(cannabinol)被列為指定藥物,含CBN產品原則上禁止製造、進口、銷售、持有與使用。
法規複核:2026-08-31KR韓國
嚴格管制,醫療用途極有限韓國對大麻、其樹脂和多數大麻衍生成分採取嚴格管制,成人娛樂用途不合法。CBD也不能僅因來源於hemp、成熟莖或種子便當作普通保健品、化妝品或食品。特定患者獲得個別海外批准藥品存在嚴格的醫療與進口程序,但這不是一般醫療大麻市場。
法規複核:2026-08-31TH泰國
花穗銷售限醫療用途,處方制泰國在2022年調整大麻管制後曾形成大量零售店,但現行規則不能再概括為“娛樂大麻合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大麻花穗被按《受控草藥(大麻)公告》加強管理,銷售須以醫療用途為基礎,由獲授權專業人員開具處方,通常每次不超過30日用量;線上銷售、自動售貨、廣告以及缺乏合規來源的銷售均受到限制。花穗仍是受控草藥框架,而不是簡單恢復為所有形態的毒品,因此必須按產品部位和用途分別說明。
法規複核:2026-08-31SG新加坡
A級受控毒品,嚴格禁止新加坡繼續對大麻及其衍生受控成分採取嚴格零容忍制度。CNB 2026資料明確把Cannabis屬植物及相關受控成分列入《Misuse of Drugs Act》範圍,包括CBN、THC衍生物與HHC;hemp與CBD產品也不能因“不致幻”或微量成分而作為普通消費品自由進口、銷售、持有或使用。
法規複核:2026-08-31MY馬來西亞
嚴格管制,醫療產品須依法註冊馬來西亞沒有一般成人娛樂用途大麻合法制度。cannabis、cannabis resin、extract與tincture同時受到《1952年危險藥物法》《1952年毒藥法》及藥品法規管理。醫療產品在理論上可經註冊、許可與處方體系處理,但這不等於公眾可以自行種植、購買、進口或攜帶CBD產品。
法規複核:2026-08-31TW臺灣
大麻為第二級毒品臺灣將大麻與THC列為第二級毒品及管制藥品,一般持有、施用、種植、運輸和交易不合法。CBD本身並非當然屬於毒品,但具有藥理活性,產品仍受藥品、食品、化妝品與進口法規管理。2026年TFDA再次明確:CBD不得添加於化妝品;若化妝品使用大麻籽油為原料,最終產品THC殘留量不得超過10ppm。
法規複核:2026-08-31HK香港
大麻與CBD均屬危險藥物香港對大麻採取嚴格管制。大麻、THC以及自2023年2月1日起的CBD均受《危險藥物條例》管制;一般持有、使用、進口、出口、供應或製造不存在面向消費者的合法例外。食品、飲料、護膚品或寵物產品即使只標註CBD,也不能按普通商品理解。
法規複核:2026-08-31PH菲律賓
娛樂用途違法菲律賓並未建立一般成人娛樂用途大麻市場。依據《綜合危險藥物法》及DDB、PDEA公開說明,大麻的種植、持有、使用、銷售、交付、分銷與運輸仍受刑事管制。國際層面的重新分類不等於菲律賓國內自動合法化,醫療製劑也必須經過藥品與危險藥物監管程序。
法規複核:2026-08-31IN印度
聯邦禁毒法為主,邦級規則存在差異印度的核心框架是 1985 年《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Act》(NDPS Act)。聯邦定義重點管制 charas(樹脂及濃縮物)、ganja(大麻植物開花或結果的頂部)以及由其製成的混合物和飲品;單獨、不伴隨頂部的葉和種子不在該項聯邦定義內。但這並不意味著 bhang、葉製品或任何 CBD 商品全國自由合法:各邦可制定許可、零售、消費與稅務規則,其他藥品、食品和進出口制度也可能適用。
法規複核:2026-08-31ID印尼
大麻列為第一類麻醉品印尼對大麻採取嚴格禁制。大麻作為植物型第一類麻醉品受到《2009年第35號麻醉品法》及相關分類規則管理,一般娛樂用途、個人持有、種植、買賣和運輸均不合法。關於醫療研究或改革的公共討論,不代表患者或遊客已經獲得購買、攜帶或自種權。
法規複核: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