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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大麻与 CBD 法规

集中查看十个中文使用者常查的亚洲地区。各地对大麻、医疗用途与 CBD 的处理差异很大,页面分别保留来源、内容更新时间与法规复核日期。

10 个重点地区国家/地区独立页面附官方来源与法规复核日期
Asia

重点国家与地区

点击名称查看持有、购买、医疗、CBD、旅客与跨境资料。

JP

日本

大麻严格管制,合规低 THC 产品有条件流通

日本自2024年12月12日起,把大麻等的非法施用纳入《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的禁止与处罚范围。大麻花、树脂以及超过法定Δ9-THC残留限值的产品,不属于一般消费合法范围;符合剂型残留限值并满足其他产品法规的CBD/CBG相关产品可有条件流通。2026年6月1日起,CBN(cannabinol)被列为指定药物,含CBN产品原则上禁止制造、进口、销售、持有与使用。

法规复核:2026-08-31
KR

韩国

严格管制,医疗用途极有限

韩国对大麻、其树脂和多数大麻衍生成分采取严格管制,成人娱乐用途不合法。CBD也不能仅因来源于hemp、成熟茎或种子便当作普通保健品、化妆品或食品。特定患者获得个别海外批准药品存在严格的医疗与进口程序,但这不是一般医疗大麻市场。

法规复核:2026-08-31
TH

泰国

花穗销售限医疗用途,处方制

泰国在2022年调整大麻管制后曾形成大量零售店,但现行规则不能再概括为“娱乐大麻合法”。自2025年6月26日起,大麻花穗被按《受控草药(大麻)公告》加强管理,销售须以医疗用途为基础,由获授权专业人员开具处方,通常每次不超过30日用量;在线销售、自动售货、广告以及缺乏合规来源的销售均受到限制。花穗仍是受控草药框架,而不是简单恢复为所有形态的毒品,因此必须按产品部位和用途分别说明。

法规复核:2026-08-31
SG

新加坡

A级受控毒品,严格禁止

新加坡继续对大麻及其衍生受控成分采取严格零容忍制度。CNB 2026资料明确把Cannabis属植物及相关受控成分列入《Misuse of Drugs Act》范围,包括CBN、THC衍生物与HHC;hemp与CBD产品也不能因“不致幻”或微量成分而作为普通消费品自由进口、销售、持有或使用。

法规复核:2026-08-31
MY

马来西亚

严格管制,医疗产品须依法注册

马来西亚没有一般成人娱乐用途大麻合法制度。cannabis、cannabis resin、extract与tincture同时受到《1952年危险药物法》《1952年毒药法》及药品法规管理。医疗产品在理论上可经注册、许可与处方体系处理,但这不等于公众可以自行种植、购买、进口或携带CBD产品。

法规复核:2026-08-31
TW

台湾

大麻为第二级毒品

台湾将大麻与THC列为第二级毒品及管制药品,一般持有、施用、种植、运输和交易不合法。CBD本身并非当然属于毒品,但具有药理活性,产品仍受药品、食品、化妆品与进口法规管理。2026年TFDA再次明确:CBD不得添加于化妆品;若化妆品使用大麻籽油为原料,最终产品THC残留量不得超过10ppm。

法规复核:2026-08-31
HK

香港

大麻与CBD均属危险药物

香港对大麻采取严格管制。大麻、THC以及自2023年2月1日起的CBD均受《危险药物条例》管制;一般持有、使用、进口、出口、供应或制造不存在面向消费者的合法例外。食品、饮料、护肤品或宠物产品即使只标注CBD,也不能按普通商品理解。

法规复核:2026-08-31
PH

菲律宾

娱乐用途违法

菲律宾并未建立一般成人娱乐用途大麻市场。依据《综合危险药物法》及DDB、PDEA公开说明,大麻的种植、持有、使用、销售、交付、分销与运输仍受刑事管制。国际层面的重新分类不等于菲律宾国内自动合法化,医疗制剂也必须经过药品与危险药物监管程序。

法规复核:2026-08-31
IN

印度

联邦禁毒法为主,邦级规则存在差异

印度的核心框架是 1985 年《Narcotic Drugs and Psychotropic Substances Act》(NDPS Act)。联邦定义重点管制 charas(树脂及浓缩物)、ganja(大麻植物开花或结果的顶部)以及由其制成的混合物和饮品;单独、不伴随顶部的叶和种子不在该项联邦定义内。但这并不意味着 bhang、叶制品或任何 CBD 商品全国自由合法:各邦可制定许可、零售、消费与税务规则,其他药品、食品和进出口制度也可能适用。

法规复核:2026-08-31
ID

印度尼西亚

大麻列为第一类麻醉品

印度尼西亚对大麻采取严格禁制。大麻作为植物型第一类麻醉品受到《2009年第35号麻醉品法》及相关分类规则管理,一般娱乐用途、个人持有、种植、买卖和运输均不合法。关于医疗研究或改革的公共讨论,不代表患者或游客已经获得购买、携带或自种权。

法规复核:2026-08-31